身障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一事不兩罰原則係憲法的原則之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3號解釋,請問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一行為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B)所謂兩罰,係指處罰之性質與種類相同的處罰
(C)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
(D)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如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非不得重複處罰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3/03/20)
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Alexis Kuo 國一下 (2010/11/04)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03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03)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9年4月20日

解釋爭點

行為併符行為罰及漏稅罰要件時得重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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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而逃漏稅捐之被處漏稅罰者,則須具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方得為之。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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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Wei 大四下 (2017/02/06)

一事不而罰原則

12.一事不兩罰原則係憲法的原則之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3號解釋,請問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