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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2.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3項之規定,目前財產權涉訟案件,當事人如不服第二審法院民事判決,而上訴所得受利益未超過新臺幣多少元,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A)50萬元
(B)100萬元
(C)150萬元
(D)200萬元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王韋傑 高一上 (2011/06/07)
答案沒錯.因為根據466第3項規定.法.....看完整詳解
22F
洪力壹 國三下 (2018/04/19)

發文單位:司法院

★★★★:(91)...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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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F
buddha1128 小三上 (2021/08/21)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3項規定,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萬元,並自中華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

24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03)

(0570109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

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一千元者,不得上訴。

前項所定數額,得因地方情形,以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減為五百元,或增至二千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法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0601102 修正)

民事訴訟法

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八千元者,不得上訴。

前項所定數額,得因地方情形,以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減為四千元,或增至一萬二千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法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訴訟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理由

一、將第一項「一千元」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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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3項之規定,目前財產權涉訟案件,當事人如不服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