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1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 條規定,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