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阿摩線上測驗
2F 勝cham在握的豹海豹 高二下 (2017/12/16)
資料來源 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一、...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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