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土地法對有關土地登記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政機關所收登..-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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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3/02)
土地法 第 65 條 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 分之二。 第 70 條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 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 還,撥歸登記儲金。 第 76 條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 納登記費。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 ,免納登記費。 第 78 條 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 一、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 二、更正登記。 三、消滅登記。 四、塗銷登記。 五、更名登記。 六、住址變更登記。 七...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