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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2.有關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事業不得在商品上對於商品之製造方法為虛偽不實表示
(B)事業對在商品廣告上對於商品之用途為引人錯誤之表示時,此商品不得運送
(C)事業不得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使用方法為虛偽不實之表示
(D)廣告媒體業知曉其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刊載,損害賠償責任在廣告主,其無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1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8)
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
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
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
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
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
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12.有關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事業不得在商品上對於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