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345條(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B)買賣契約有效
(C)n第350條(權利瑕疵擔保2~權利存在)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為無效。
(D)第353條(權利瑕疵擔保之效果)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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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甲因急需錢週轉,於是將其從乙繼承的三十萬元債權,賣給丙二十五萬元。事後才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