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法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有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完成規定,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A)應於火災發生後 10 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 20 日
(B)應於火災發生後 15 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 30 日
(C)應於火災發生後 20 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 30 日
(D)應於火災發生後 30 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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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48), C(2), D(8), E(0) #2647609

詳解 (共 3 筆)

#5055160
第 25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
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
察機關辦理。
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發生後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
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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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7148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撲滅後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但有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之案件,應於召開會議或完成補充調查後十五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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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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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7412
第 25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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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89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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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發生後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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