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裝載之車輛為專用者,其車外表面任一點之輻射強度不得超過 X mSv/h;在距車輛外側垂直平面 2 公尺處,不得超過 Y mSv/h。X、Y 分 別為:
(A) 10、0.1
(B) 5、1
(C) 2、0.1
(D)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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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4), C(133), D(9), E(0) #33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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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1617
裝載之車輛為專用者: 1.)物品外表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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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270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69 條
裝載託運物品之車輛為專用者,其輻射強度應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一、車輛備有車廂,在運送中可阻止人員接近車廂內部;車輛內部之包件或外包裝,於運送中能保持固定;且在運送途中無裝卸操作時,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十毫西弗。
二、車輛外表面任一點,包括其上下兩表面,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
為開敞式車輛,則在車輛外緣投影之垂直平面上任一點,以及在載運物品上表面,車體下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
三、在距車輛外側垂直平面二公尺處,不得超過每小時○.一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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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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