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157條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12.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對公司之上市股票從事短線交易,獲得之利益,應歸於何人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