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其中關於「從..-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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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Avril Wang 小二上 (2012/07/25)
第35條(主刑之輕重標準)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第33條(主刑之種類)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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