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 某甲在台北市有八筆都市土地如下表,且某甲與其妻及次女同住於某甲之戶 籍所在地,假設其他條件符合,如某甲打算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請 問某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土地總面積為:
(A)2.1公畝
(B)2.3公畝
(C)2.6 公畝
(D)2.8公畝。[平細30] 土地編號 所有權人 設籍人 面積 A 某甲 某甲 1.0公畝 B 某甲 某甲的太太 0.8公畝 C 某甲 某甲的長女(25歲) 0.5公畝 D 某甲 某甲的長子(22歲) 0.3公畝 E 某甲 某甲的次女(18歲) 0.2公畝 F 某甲 某甲的父母 0.6公畝 G 某甲 某甲的岳母 0.2公畝 H 某甲 某甲的大哥 0.2公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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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8), C(126), D(49), E(0) #285535

詳解 (共 1 筆)

#227877
1.先以某甲與其妻及次女同住於某甲之戶籍所在地1.0公畝計算。 2.再以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計算0.6公畝。 3.再以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計算0.5+0.3=0.8公畝。 4.某甲的岳母直系姻親之之戶籍所在地0.2公畝。 5. 1.0+0.6+0.8+0.2=2.6公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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