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314條
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二、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
22 清償地若無法依其他情形決定者,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契約,其清償地應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