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不考(試)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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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 第6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考試院組織法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1268下列哪些員額未於現行憲法中,明文加以規定? (A)監察委員總額(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