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1、中文字體及併同於中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全形為之。
2、阿拉伯數字、外文字母以及併同於外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半形為之。
數字部分:均以阿拉伯數字(半形)書寫,如發文日期及字號(中華民國93年8月4日院臺秘字第0930012345號函)、電話號碼(33566669)。
1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阿拉伯數字應以半型為之 (B)標點符號應以全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