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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3 教育基本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的單位為:
(A)教育審議委員會
(B)教育諮詢委員會
(C)教育評鑑委員會
(D)教育協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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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8/02)
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13教育基本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