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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3 下列民事訴訟,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
(A)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債不還,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但實際上欠債不還的是丙
(B)甲之母A以甲之妻乙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甲與乙離婚
(C)甲主張其係乙之債權人,因乙怠於行使對於丙之權利,依據民法第242 條代位乙起訴,行使乙對於丙之權利,實際上甲並非乙之債權人
(D)破產管理人就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提起民事訴訟


答案:B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廖佑陞 高三上 (2013/03/05)
搞懂了: a.中原告甲起訴被告乙欠債不還,形式上看不出主張錯誤,當法院進入實質審理時,發現欠債不還的是丙,這時不能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駁回原告之訴,而是要以判決判原告敗訴。 b.因為起訴狀所主張的事實可看出當.....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8F
陳佩彣 大一下 (2017/03/23)

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前當然停止。」

進一步來講,依破產程序,法院選任破產管理破產管理人可以承受訴訟,在法院尚未選出破產管理人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不能由原先的當事人繼續實施訴訟,因為他已經受破產宣告,沒有管理處分權,喪失當事人適格而無訴訟實施權,所以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民事訴訴法第73條:「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依照此條規定代理人不因本人受破產宣告而消滅,不過訴訟程序將依第174條當然停止。

http://www.zoomlaw.net/files/16-1138-43414.php




9F
Vita 大二上 (2018/10/05)

當事人不適格-當事人一開始就不是適合的人,所以B的故事情節.媽媽就不是甲和乙.沒有資格去提離婚訴訟,一開始就不是適合的人,本題適用

A-唯一答案只有應認甲之請求實體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



10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01)

CH2 總則

第二章. 當事人

重點三:當事人適格 

(A)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債不還,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

    但實際上欠債不還的是丙 

(C)甲主張其係乙之債權人,因乙怠於行使對於丙之權利,    

    民法第242條代位乙起訴,行使乙對於丙之權利,

    甲並非乙之債權人 
(D)破產管理人就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提起民事訴訟 

13.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 
(B) 甲之母A以甲之妻乙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甲與乙離婚 

第39條(被告適格要件之一般規定)


﹝1﹞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 
﹝2﹞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13 下列民事訴訟,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 (A)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債不還,起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