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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3 下列關於對懲戒處分得聲請再審議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B)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
(C)原議決所憑之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D)原議決所憑之證言,證明其為虛偽者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Sonia Liu 國二下 (2012/10/06)
是刑.....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Kai-Wen Chen 大二上 (2012/11/19)
第 33 條 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 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 偽造、變造者。 三、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四、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 五、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 六、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 前項移請或聲請,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13 下列關於對懲戒處分得聲請再審議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適用法規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