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82條(權利抵押權)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以下給13F胡愛晏參考
民法第899條III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出質人為給付者,對於質權人不生效力。
~這裡提到的給付義務人,是指對於動產質權負賠償責任之人,比如說:保險公司對於出質物負有保險賠償金的責任,但是出質人跟保險公司串謀故意毀損出質物,而使得質權的價值減少,對此,質權人可請求出質人交付質物或提存出質人所收受的金錢。
( C ) 抵押物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特定的抵押權標的不容受到非抵押權人的制約和干預,即使抵押人依法可將抵押物轉讓、出租,但在該物上所設定的抵押權是不受影響的。
(B)抵押物不得由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提供 (C)抵押權人不得就抵押物滅失而受有之賠償金取償 (D)抵押人將抵押物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因之而消滅
13 下列關於抵押權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農育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