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乙為甲修理屋頂偷工減料,乙完工後數日,因下雨房屋嚴重漏水,導致古畫數幅毀損,甲因此頓覺人生無味而自殺,甲之繼承人丙是否可以向乙主張賠償?
(A)得向乙主張扶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
(B)不得向乙主張扶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
(C)得向乙主張扶養費但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D)得向乙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不得請求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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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455), C(93), D(178), E(0) #156299
統計: A(96), B(455), C(93), D(178), E(0) #156299
詳解 (共 2 筆)
#575200
乙並無不法加害行為,且甲之死亡與乙之行為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亦即,乙雖「偷工減料」但其行為並非對甲直接(故意)或間接(過失)的「不法侵害」(二者並無條件關係),且甲之「自殺行為」與乙之「偷工減料」間亦不具「相當性」。
故答案為(B)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9 年上字第 916 號 (一)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原得對於加害人請求給付賠償相當之金額,但須他人有不法加害之行為,方得對之為此請求。
本題中,丙可以主張的賠償只有民法§184(古畫毀損的賠償),以及§493~§495條之承攬人責任;但仍須注意除斥期間之規定(§49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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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183
先考慮契約責任。
甲乙間成立承攬契約,因承攬人乙之可歸責事由造成屋損畫毀=>需再為給付(修補)以及損賠。
問題在於其後甲自殺死亡,乙概括繼承契約權利義務,乙也僅能向甲請求上開權利。
這題考點應該是在民法227-1是否該當。答案是不該當的
因為並非承攬契約之瑕疵直接造成甲之死亡,因此當然不會有侵害人格權之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賠問題。
退萬步言,選項中丙是主張「扶養費」與「非財產上損賠」,甲也不該當侵權行為損賠責任,理由可以與上面大家所說的「不具相當因果關係」做論證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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