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薦任第九職..-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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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三上 (2023/07/21)
第 22 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C)。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D)。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A)。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