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為準,規定如下:一、收盤指數未達八千五百點者,為零。二、收盤指數在八千五百點以上未達九千五百點者,為千分之一。三、收盤指數在九千五百點以上未達一萬零五百點者,為千分之二。四、收盤指數在一萬零五百點以上者,為千分之三。
13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民國 102 年至 103 年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計算選用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