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9 條
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
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業務檢查、
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3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