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南投縣專勤隊李科員查獲逃逸外勞,解送南投收容所收容,未..-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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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Q.. 研一上 (2014/11/24)
提審法
第 2 條 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 、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 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本人或其親友亦得請求為前項之告知。 本人或其親友不通曉國語者,第一項之書面應附記其所理解之語文;有不 能附記之情形者,應另以其所理解之語文告知之。 第 11 條 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違反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科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罰金。
第 7 條 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 解交;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該人移送他機關者,應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 ...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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