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副縣(市)長產生的方式是: (A)與縣(市)長搭檔,由縣(市)民選舉產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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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fofx 高二下 (2018/06/29)
地方制度法 第 56 條 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 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 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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