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13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民法第812條(附合)
Ⅰ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Ⅱ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13 咖啡加牛奶屬添附之何種類型? (A)附合 (B)混合 (C)加工 (D..-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