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在廣土眾民的民主國家中,民眾透過下列何種政治運作方式,最能滿足其對直接民權的需求?
(A)地方自治
(B)中央集權
(C)地方分權
(D)分權制衡
統計: A(4804), B(35), C(471), D(457), E(0) #160617
詳解 (共 9 筆)
在廣土眾民的民主國家中,民眾透過下列何種政治運作方式,最能滿足其對直接民權的需求?
(A)地方自治 → 最能滿足對「直接民權」的「需求」。
~解析 : 大國 ( 例如 : 「美國」、「德國」、「澳大利亞」) 多採「聯邦制」,由「各邦」實行「地方自治」。
(B)中央集權
(C)地方分權
~解析 :
(B)選項「中央集權」與 (C)選項「地方分權」皆為 → 「中央集權」。
(D)分權制衡
~解析 :
「分權制衡」是指 → 「水平之權力分立」。
1924年4月13日
三民主義
民權主義 第四講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十多年來,我國一般文人志士想解決中國現在的問題,不根本上拿中美兩國的國情來比較,只就美國富強的結果而論。以為中國所希望的,不過是在國家富強;美國之所以富強,是由於聯邦,中國要像美國一樣的富強,便應該聯省;美國聯邦制度的根本好處,是由於各邦自定憲法、分邦自治,我們要學美國的聯邦制度變成聯省,根本上便應該各省自定憲法,分省自治;等到省憲實行了以後,然後再行聯合成立國憲。質而言之,就是將本來統一的中國變成二十幾個獨立的單位,像一百年以前的美國十幾個獨立的邦一樣,然後再來聯合起來。這種見解和思想,真是謬誤到極點,可謂人云亦云,習而不察。像這樣只看見美國行聯邦制度便成世界頂富強的國家,我們現在要中國富強也要去學美國的聯邦制度,就是像前次所講的歐美人民爭民權,不說要爭民權,只說要爭自由平等,我們中國人此時來革命也要學歐美人的口號說去爭自由平等,都是一樣的盲從!都是一樣的莫名其妙!
主張聯省自治的人,表面上以為美國的地方基礎有許多小邦,各邦聯合,便能自治,便能富強;中國的地方基礎也有許多行省,也應該可以自治,可以富強。殊不知道美國在獨立時候的情形究竟是怎麼樣。美國當獨立之後為什麼要聯邦呢?是因為那十三邦向來完全分裂,不相統屬,所以不能不聯合起來。至於我們中國的情形又是怎麼樣呢?中國本部形式上向來本分作十八省,另外加入東三省及新疆,一共是二十二省;此外還有熱河、綏遠、青海許多特別區域,及蒙古、西藏各屬地。這些地方,在清朝二百六十多年之中,都是統屬於清朝政府之下。推到明朝時候,各省也很統一。再推到元朝時候,不但是統一中國的版圖,且幾幾乎統一歐亞兩洲。推到宋朝時候,各省原來也是很統一的;到了南渡以後,南方幾省也是統一的。更向上推到唐朝、漢朝,中國的各省沒有不是統一的。由此便知中國的各省在歷史上向來都是統一的,不是分裂的,不是不能統屬的;而且統一之時就是治,不統一之時就是亂的。美國之所以富強,不是由於各邦之獨立自治,還是由於各邦聯合後的進化所成的一個統一國家。所以美國的富強,是各邦統一的結果,不是各邦分裂的結果。中國原來既是統一的,便不應該把各省再來分開。中國眼前一時不能統一,是暫時的亂象,是由於武人的割據。這種割據,我們要剷除他,萬不能再有聯省的謬主張,為武人割據作護符。若是這些武人有口實來各據一方,中國是再不能富強的。如果以美國聯邦制度就是富強的原因,那便是倒果為因。
外國人現在對於中國為什麼要來共管呢?是從什麼地方看出中國的缺點呢?就是由於看見中國有知識階級的人所發表的言論、所貢獻的主張,都是這樣的和世界潮流相反,所以他們便看中國不起,說中國的事中國人自己不能管,列強應該來代我們共管。我們現在東亞處於此時的潮流,要把「聯邦」二個字用得是恰當,便應該說中國和日本要聯合起來,或者中國和安南、緬甸、印度、波斯、阿富汗都聯合起來。因為這些國家向來都不是統一的,此刻要亞洲富強,可以抵抗歐洲,要聯成一個大邦,那才可以說得通。至於中國的十八省和東三省以及各特別區,在清朝時候已經是統一的,已經是聯屬的。我們推翻清朝,承繼清朝的領土,才有今日的共和國,為什麼要把向來統一的國家再來分裂呢?提倡分裂中國的人一定是野心家,想把各省的地方自己去割據。像唐繼堯割據雲南、趙恆惕割據湖南、陸榮廷割據廣西、陳炯明割據廣東,這種割據式的聯省,是軍閥的聯省,不是人民自治的聯省;這種聯省不是有利於中國的,是有利於個人的,我們應該要分別清楚。
(0830707 制定)
省縣自治法
第 2 條
省為法人,省以下設縣、市,縣以下設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均為法人,各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市以下設區。鄉、鎮、縣轄市、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以內之編組為村、里。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理由
一、明定省、縣、省轄市、鄉、鎮、縣轄市均為法人,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二、憲法雖未規定鄉(鎮、市)實施自治,惟鑒於鄉(鎮、市)為地方之基本組織,且臺灣地區自實施地方自治以來,即賦予鄉(鎮、市)法人地位,茲為落實地方自治及參考現制,爰於本法明定鄉(鎮、市)為法人
三、明定省轄市以下設區;鄉、鎮、縣轄市、區以下之編組。
(0880330 廢止)
省縣自治法
理由
為因應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地方制度之變革,並配合政府整體再造之規劃,釐清中央與地方權限,規範地方組織體系及其運作關係,參酌「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所定之地方自治制度與相關法規,擬具「地方制度法」,並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三讀通過,故廢止本法。
1922年
《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
中華民國之建設,以何為基礎乎?吾知人必無疑無惑而答之曰:以人民為基礎。然人民如何而後得為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乎?吾知答之不易也。
夫主權在民之規定,決非空文而已,必如何而後可舉主權在民之實。代表制度,於事實於學理皆不足以當此,近世已能言之矣。然則果如何而能使主權在民為名稱其實乎?近來論治者於此問題多所忽略,而惟日以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甚或聯省自治等說相徵逐。夫此數者果遂足以舉主權在民之實乎?夫所謂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甚或聯省自治者,不過內重外輕內輕外重之常談而已。權之分配,不當以中央或地方為對象,而當以權之性質為對象。權之宜屬於中央者,屬之中央可也;權之宜屬於地方者,屬之地方可也。例如軍事外交,宜統一不宜紛歧,此權之宜屬於中央者也。教育、衛生,隨地方情況而異,此權之宜屬於地方者也。更分析以言,同一軍事也,國防固宜屬之中央,然警備隊之設施,豈中央所能代勞,是又宜屬之地方矣。同一教育也,瀕海之區,宜側重水產,山谷之地,宜側重礦業或林業,是固宜予地方以措置之自由。然學制及義務教育年限,中央不能不為之畫一範圍,是中央亦不能不過問教育事業矣。是則同一事實,猶當於某程度以上屬之中央,某程度以下屬之地方。彼漫然主張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甚或聯省自治者,動輒曰某取概括主義,則某取列舉主義,得勿嫌其籠統乎?
議者曰:國小民寡,或可用中央集權;地大民眾,則非用地方分權或聯省自治不可。曾不知土地之大小,不當但以幅員為差別,尤當以交通為差別。果其交通梗塞,土地雖狹,猶遼闊也;果其交通發達,土地雖廣,猶比鄰也。中國今日若猶守老死不相往來之訓,雖百里猶不可以為治;若利用科學以事交通,則風行四海之內,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集權分權,又何與焉。議者又曰:中央集權易流於專制,地方分權或聯省自治始適於共和,此尤不可以不辨。夫專制雲者,與立憲為對待之名詞,非與中央集權為對待之名詞。苟其立憲,雖中央集權何害?例如法國固行中央集權者,其為民主立憲固自若也。北美之合眾國,議者樂引為聯省自治之口實,以為中國非如是不得為共和,而不知其所引之例,實際適得其反。美之初元,固行地方分權矣,然南北分馳,政令不一,深貽國民以痛苦。及南北戰爭起,雖以解放黑奴為號召,而實行統一,乃其結果也。經此戰爭,美國各州始有凝為一體之象。洎乎參加歐戰,則中央政府權力愈以鞏固,且愈以擴充,舉人民之糧食、衣服,亦置於中央政府管理之下,其集權之傾向為何,如議者言,則美國中央政府集中權力之時,亦將為共和之不利歟?
凡此諸說,皆與權力分配本題無關。要之,研究權力之分配,不當挾一中央或地方之成見,而惟以其本身之性質為依歸。事之非舉國一致不可者,以其權屬於中央;事之因地制宜者,以其權屬於地方。易地域的分類,而為科學的分類,斯為得之,斯乃近世政治學者所已知已行,初無俟聚訟為也。
由上所述,可知權力分配,乃國家權力分配於中央及地方之問題,與主權在民無涉。欲知主權在民之實現與否?不當於權力之分配觀之,而當於權力之所在觀之。權在於官,不在於民,則為官治;權在於民,不在於官,則為民治。苟其權在於官,無論為中央集權、為地方分權、為聯省自治均也。在昔中央集權時代,盛行官僚政治,民眾之與政治,若漠然不相關,其為官治固已。然試問今之行聯省自治者,其所謂一省之督軍、總司令、省長等,果有以異於一國之皇帝、總統乎?一省之內所謂司長等之大小官吏,果有以異於一國之內所謂總長等之大小官吏乎?省之鈐制各縣,較之中央政府之鈐制各省,不啻模仿惟恐其弗肖,又加甚焉;省之直接魚肉其民,較之中央政府之直接魚肉其民,不啻模仿惟恐其弗肖,又加甚焉。中央政府以約法為裝飾品,利於己者從而舞弄之,不利於己者則從而踐踏之;省政府則亦以省憲為裝飾品,利於己者從而舞弄之,不利於己者則從而踐踏之。中央政府之所以待國會者,省政府亦即以之待省議會;中央政府之所以待全國最高司法機關者,省政府亦即以之待全省最高司法機關。其為官治,固無異也,所異者,分一大國為數十小國而已。甲午之役,兩廣總督所轄兵艦為日本所捕獲,兩廣總督移牒日本,稱此次與貴國交戰者為北洋艦隊,與南洋無涉,不得濫行捕獲,世界傳以為笑。今之主張聯省自治者,知有一省不知有鄰省,亦不知有國,其識乃與甲午時老官僚無異,悲夫,悲夫,猶以救國號於人耶!
如上所述,癥結所在,一言蔽之,官治而已。官治雲者,政治之權付之官僚,於人民無與。官僚而賢且能,人民一時亦受其賜,然人亡政息,曾不旋踵。官僚而愚且不肖,則人民躬被其禍,而莫能自拔。前者如嬰兒之仰乳,後者則如魚肉之於刀俎而已。民治則不然,政治之權在於人民,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間接以行使之;其在間接行使之時,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祇盡其能,不竊其權,予奪之自由仍在於人民,是以人民為主體,人民為自動者。此其所以與官治截然不同也。欲實行民治,其方略如左:
(一)分縣自治。分縣自治,行直接民權,與聯省自治不同者在此。其分縣自治之梗概,吾於民國五年在上海曾有講演,可覆按也。
(二)全民政治。人民有選舉權、創制權、複決權、罷官權,詳見建設雜誌全民政治論。
以上二者,皆為直接民權,前者行於縣自治,後者行於國事。
(三)五權分立。三權分立,為立憲政體之精義。蓋機關分立,相待而行,不致流於專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聯屬,不致孤立,無傷於統一,二也。凡立憲政體莫不由之。吾於立法、司法、行政三權之外,更令監察、考試二權亦得獨立,合為五權。詳見五權憲法之講演。
(四)國民大會。由國民代表組織之。
以上二者,皆為間接民權,其與官治不同者,有分縣自治,全民政治,以行主權在民之實。非若今日人民惟恃選舉權以與踞國家機關者抗。彼踞國家機關者,其始藉人民之選舉,以獲此資格,其繼則悍然違反人民之意思以行事,而人民亦莫之如何。此今日政治現象所可為痛心疾首者,必如吾之說,乃得救此失也。且為人民之代表與受人民之委任者,不但須經選舉,尤須經考試,一掃近日金錢選舉、勢力選舉之惡習,可期為國家得適當之人才,此又庶政清明之本也。
綜上四者,實行民治必由之道,而其實行之次第,則莫先於分縣自治。蓋無分縣自治,則人民無所憑藉,所謂全民政治,必無由實現。無全民政治,則雖有五權分立、國民大會,亦終末由舉主權在民之實也。以是之故,吾夙定革命方略,以為建設之事,當始於一縣,縣與縣聯,以成一國,如此,則建設之基礎在於人民,非官僚所得而竊,非軍閥所得而奪。不幸辛亥之後,其所設施,不如吾意所期,當時汲汲惟在於民國名義之立定,與統一之早遂,未嘗就建設之順序與基礎一致其力,大勢所趨,莫之能挽,根本未固,十一年來飄搖風雨,亦固其所。積十一年來之亂離與痛苦為教訓,當知中華民國之建設,必當以人民為基礎。而欲以人民為基礎,必當先行分縣自治,及今為之,猶可及也。
於此尚有附言者,行分縣自治,則現在省制之存廢問題為何如耶?吾意讀者當然有此一問。以吾之意,斯時省制即存,而為省長者,當一方受中央政府之委任,以處理省內國家行政事務;一方則為各縣自治之監督者,乃為得之。此吾之主張,所以與中央集權者不同,亦有異於今之言聯省自治者也。
1924年04月12日
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十八
縣為自治之單位,省立於中央與縣之間,以收聯絡之效。
地方自治
在領土大、人口多的國家,全國性的「直接民權」(如公投)執行成本很高。透過「地方自治」,讓民眾在較小的行政區域內直接參與家鄉事務的決定,是最能滿足參與感與直接民權需求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