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報載「立法院院會行使考試院副院長被提名人甲、考試委員被提名人乙和丙同意權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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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15)
(0360327) (制定)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置考試委員十一人。 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0361223) (全文修正)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置考試委員十九人。 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0491111) (全文修正)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1081210) (修正)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理由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101期 院會紀錄 ... 查看完整內容 |
10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7/10)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0351225 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55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0860718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