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1265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7、10、16、60、65、66、93、95、121 條條文;刪 除第 29 條條文。
原第29條條文為: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但營業基金、事業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為其基金本身之一部分時,應列入其平衡表。
原本題目:13 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應如何表達? (A)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應列入平衡表 (B)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並彙編列入平衡表 (C)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 (D)所有之負債均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但不得列入平衡表 .修改成為13 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應如何表達? (A)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應列入平衡表 (B)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並彙編列入平衡表 (C)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 (D)所有之負債均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但不得列入平衡表 (E)已刪除 .
【已刪除】13 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應如何表達? (A)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