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學習供參考
行政程序法93條中所謂附款有五項,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事後附加或變更。
其中有附條件和附負擔的附款!
附條件又分為: (一)附停止條件 (二)附解除條件(一)附停止條件:行政處分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EX:有消防設備始得營業。n(二)附解除條件:行政處分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EX:工程完成80%時外籍勞工須予以資遣&遣返。 Q1.那麼附負擔是什麼意思? 就負擔而言,其乃是屬於獨立形成之行政處分,但僅是依附在該授益處分之上。 例如:准許外國人居留,但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 其准許外國人居留本已是對該外國人之授益處分,然卻後面又增添了不得在台就業之負擔處分。...
附條件又分為: (一)附停止條件 (二)附解除條件(一)附停止條件:行政處分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EX:有消防設備始得營業。n(二)附解除條件:行政處分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EX:工程完成80%時外籍勞工須予以資遣&遣返。 Q1.那麼附負擔是什麼意思? 就負擔而言,其乃是屬於獨立形成之行政處分,但僅是依附在該授益處分之上。 例如:准許外國人居留,但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 其准許外國人居留本已是對該外國人之授益處分,然卻後面又增添了不得在台就業之負擔處分。 若該外國人不服,可針對該負擔處分進行行政爭訟。 所以依附在授益處分上的負擔處分,屬於獨立的行政處分。
Q2.附負擔和附條件的區別實益是什麼?可以的話,請告訴我簡單的判斷方式!n就附條件與負擔的區別實益,條件附款乃是『該事之結果成立,才得已實現或終止』, 如所舉之案例, (1)開工廠須加裝消防設備,才可以開工廠,其授益處分必須要先加裝消防設備,才可給予開工廠之行政處分,此為附停止條件之行政處分案例。(2)徵外勞來台工作,當工作已達80%的時候,就必須遣送外勞回國,該授益處分即為終止。(此乃保障台灣人民之就業機會)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不需該負擔成立,始得生效或終止』。 如前述所舉案例, 某外國人要來台灣居留,行政機關遂給了他一張在台居留之授益處分,該居留權之效力就已先成立,但該授益處分內容卻有『不得在台就業』之負擔處分,若該外國人雖已在台灣居留,但卻偷跑去工作,則恐有會被遣送回去之可能。Q3.有人說附負擔是:要求人做某事,已成為行政處分生效之條件!可是這樣不就是和附停止條件差不多了嗎?
附負擔之授益處分『要求某人做某事,該處分方得生效』這個觀念似乎是錯誤的,在上述案例中,請您思考一下: 該外國人難道要先不能在台就業,該居留權方得成立? 其案例所見: 該外國人已經得到在台居留權了,只是不得就業,一旦偷跑去就業工作,行政機關就可以把他遣送回去。 這就是跟附停止條件之不同所在! 順便補充: 『附負擔之授益處分』和『保留負擔事後附加或變更』此兩種授益處分,其內容裡增添的『負擔』附款,均為單獨之行政處分! 只是不同的是,『附負擔之授益處分』─n給了授益處分,但也給了對方不可以做某些事情的限制 『保留負擔事後附加或變更』─n給了授益處分,但保留某些可以要求對方不可以做某些事情的限制,例如:行政機關給予某甲設立工廠之授益處分, 但日後因某甲工廠所發出的噪音使鄰居受不了之下而投訴,該行政機關就可以要求某甲增設隔音設備,若某甲不增設,那該行政機關就可以依行程法第123條第三款廢止某甲的授益處分。
不要搞得那麼文謅謅簡單解釋就是
條件分為
1. 停止條件 : 你如果考上公務員就送你一台汽車!! 把汽車想成=授益處分 達到目標就給你授益處分
2.
解除條件 : 在申請示威遊行案件,警察機關許可之,但條件是一有暴力事件產生,許可立即失效。 機關給申請許可=授益處分 先給你授益處分,如果你惹事就受停止遊行
負擔,獨立行政處分,
例如:准許外國人居留,但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
這樣看法條應該比較好懂
樓上有大神,快拜,。
13 某甲申請室外集會遊行,警察機關發給許可通知書,上載有「應增加5名糾察員,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