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申請隨同歸化者,應向下列何機關為之,再層轉主管機關..-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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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1/05/19)
申請程序依照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申請喪失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申請人居住國外者,得向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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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我想要 我得到 大二上 (2020/11/29)
法規名稱: 國籍法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第 2 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由本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 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 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喪失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申請人居住國外者,得向中華民國(以 下簡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 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為之,送外交部轉內 政部許可。 申請喪失國籍而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者,應向駐外館處或 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為之,送外交部 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 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內政部辦理前項規定之業務,必要時得委由其他相關機關執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