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主張其所有 A 屋被乙無權占用,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屋,於訴訟期間,乙將 A 屋交付予丙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當事人甲與乙,應變更為甲與丙
(B)丙即便經甲乙同意,亦不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C)將來系爭案件之確定判決,對於甲乙丙皆有效力
(D)丙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甲或乙不得對丙為訴訟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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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92), C(1890), D(104), E(0) #2455078
統計: A(84), B(92), C(1890), D(104), E(0) #2455078
詳解 (共 4 筆)
#5873105
(A) 訴訟當事人甲與乙,應變更為甲與丙
§254Ⅰ-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254Ⅰ-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B) 丙即便經甲乙同意,亦不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254Ⅱ-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254Ⅱ-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C) 將來系爭案件之確定判決,對於甲乙丙皆有效力
§401Ⅰ-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401Ⅰ-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D) 丙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甲或乙不得對丙為訴訟之告知
§254Ⅳ-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254Ⅳ-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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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707
(A) 訴訟當事人甲與乙,無須變更為甲與丙(當事人恆定原則)
(B) 丙即便經甲乙同意,亦不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C) 將來系爭案件之確定判決,對於甲乙丙皆有效力(效力及於受交付之人)
(D) 丙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甲或乙不得對丙為訴訟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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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3148
(A) 訴訟當事人不變: 即使A屋轉移給丙,訴訟當事人依然是甲與乙,訴訟不會自動變更為甲與丙.
(B) 丙可參與訴訟: 丙可以聲請加入或承當訴訟,並非絕對不行,經同意或法院許可即可.
(C) 判決對三方有效: 最終的確定判決,不僅對甲乙有效,也對受讓A屋的丙有效力,這是為了確保訴訟結果能實際執行.
(D) 可告知丙訴訟: 甲或乙都可以對丙進行訴訟告知,讓丙知道訴訟狀況並受到判決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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