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懷疑放置於住家現金遭其同住親屬竊取,有關警方受理案件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若甲欲提起告訴,僅須請求訴追該竊盜事件,無須具體指明該特定親屬
(B)警方製作告訴筆錄,應注意適時提醒甲,若欲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程序進行前
為之
(C)若甲表明暫不提告訴,警方得告知其注意證據蒐集及保存與告訴時效
(D)甲聲請調解委員調解,若調解不成立,甲仍應向警方提起告訴,始完備告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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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182), C(706), D(146), E(0) #2354583
統計: A(95), B(182), C(706), D(146), E(0) #2354583
詳解 (共 4 筆)
#4510150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31條: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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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636
親屬間竊盜屬於告訴乃論
偵查犯罪手冊
第11點
受理告訴乃論案件,除應詢問告訴人是否提出告訴,並記明筆錄外,尚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告訴人具有告訴之權利,並應表明請求訴追之意旨;相對告訴乃論之罪,並應指明犯罪行為人。
(五)適時提醒告訴人,若欲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十)告訴乃論案件經告訴權人表明暫不提告時,應載明於相關文書內,並得提醒其注意證據蒐集及保存與告訴時效。
第13點
受理告訴乃論案件後,為減輕人民訟累,得協助民眾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前項案件經送鄉(鎮、市、區)調解委員調解後,應移送檢察官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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