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某日見乙跳水自殺,即下水拯救。乙雖得以獲救,然而由於在救助過程中,乙積極..-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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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笑逐 高二下 (2023/07/23)
依據你所引用的民法第172條以及第176條,未受委任但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即為「無因管理」。在此情形下,管理人在為他人事務支付必要或有益費用、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清償其債務或賠償其損害。這一條文的規定應用在甲救助乙的情形上,甲可以依據「無因管理」的規定向乙主張項鍊的損失。 因此,我們來看一下各選項的合理性: (A) 不當得利(X) 不當得利指的是一方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得利益,導致另一方受到不當損失,需要將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在這個案例中,乙並未因甲的行為獲得不當的利益,因此不應該屬於不當得利。 (B) 債務不履行(X) 債務不履行通常指的是已經形成債務關係的情況下,債務人沒有履行應盡的...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