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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3 關於法院進行之訴訟上和解,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得隨時試行和解
(B)訴訟上和解僅限於當事人間,第三人不得亦無法參加和解
(C)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D)訴訟上之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09)
第 377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繼續往上考QQ 大四上 (2017/10/28)

僅就選項D做回答,該選項後半段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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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20)

13 關於法院進行之訴訟上和解,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得隨時試行和解 
 (C)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

     於當事人表明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D)訴訟上之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B)訴訟上和解僅限於當事人間,第三人亦無法參加和解

6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7/05)
第 377 條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第 377-1 條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表明法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及願遵守所定之和解方案。 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一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為之;並應將所定和解方案,於期日告知當事人,記明筆錄,或將和解方案送達之。 當事人已受前項告知或送達者,不得撤回第一項之聲請。 兩造當事人於受第三項之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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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關於法院進行之訴訟上和解,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問訴訟程度如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