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最高法院101/4/24第4次刑事庭決議自首→得減輕
自白→應減輕
自首之要件: (一)自首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指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若僅被害人或其他人知悉犯罪,仍屬未發覺。 (二)自首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事實-自動陳述犯罪之始末。 (三)自首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為之,且願受裁判-若自行報告犯罪後即逃匿、規避,則不成立自首。又向被害人自首者,亦為無效之自首。
13 關於自首之實務運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犯人就其犯罪行為向警局自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