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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3 關於行政訴訟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於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C)專屬為判決之上訴法院管轄
(D)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BANANA 高三下 (2017/10/03)
上面的回覆都隱藏 只好自己收集資料作筆記(A)應於 20 日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行政訴訟法 276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B)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 3 年5年者,不得提起      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     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二百七十三  .....看完整詳解
18F
海芋 大二下 (2022/11/24)

 關於行政訴訟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於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276I: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 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276IV: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事由者,不在此限。

(C) 專屬為判決之上訴法院管轄
      §275I: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D)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278I: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抗告               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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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6/08)

民訴:

第 502 條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行訴:
第 278 條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刑訴:
第 433 條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 434 條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20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6/08)

行政訴訟法》

第 275 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
對於上訴審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第一審行政法院管轄。

第 276 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提起再審之訴者,第一項期間自裁判送達之翌日起算。
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事由者,不在此限。
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
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情形,自聲請案件繫屬之日起至裁判送達聲請人之日止,不計入第四項所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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