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行政主管機關移送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時所附之移送書,何者非其必要內容?
(A)義務人基本資料
(B)執行時效屆滿日期
(C)義務發生及日期
(D)應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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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921), C(449), D(185), E(0) #313335

詳解 (共 4 筆)

#269266
第十三條(移送行政執行處應檢討之文件)   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應納金額。

應該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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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6723

5ec7afff6f11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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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579
移送書雖沒有B但是檢附文件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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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82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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