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第 12 條 (查核金額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及備查)
I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
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
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II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
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III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巨額:工程2億、財物1億、勞務2千萬
查核:工程、財物5千萬、勞務1千萬
13. 以下何者之採購應該要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督辦理之: (A) 三千萬元財物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