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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3.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最後須由何機關審理?
(A)憲法法庭
(B)考試院
(C)立法院
(D)監察院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1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09/1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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