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教師,若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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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ping7421 大一上 (2020/08/18)
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遷調或介聘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資遣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資遣《教師法》第15條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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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Become a tenu 小二下 (2022/06/12)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
7F JB 大四下 (2023/05/29)
法規明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 14 條】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