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向主管機關申請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設施經營者應於 X 個月內,將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接收單位。於完成接 收後 Y 日內,檢附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接收文件及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 可證,送主管機關備查。其中 X 與 Y 分別為:
(A) 6、30
(B) 6、60
(C) 3、30
(D)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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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8), C(219), D(27), E(0) #3374670
統計: A(80), B(8), C(219), D(27), E(0) #3374670
詳解 (共 1 筆)
#6348984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5條只有提到X的答案,和題目一模一樣的法條要查: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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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5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永久停止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永久停止運轉,設施經營者應將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列冊陳報主管機關,並退回原廠製造或銷售者、轉讓、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處理,其處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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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7條
1. 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廢棄計畫表。
二、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三、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2.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施經營者應於三個月內,將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接收單位。於完成接收後三十日內,檢附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接收文件及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可證,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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