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載運Ⅱ–黃類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之道路車輛敘述何者正確?
(A)除駕駛人員外,非經核准,不得載乘其他人員
(B)核定載人座位,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 0.2 毫西弗
(C)核定載人座位,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 0.02 毫西弗
(D)配戴個人偵測設備之人員,其座位之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 0.02 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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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0), C(83), D(6), E(0) #925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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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499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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