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6.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所應具有之義務,不包括下列何者? (A)..-阿摩線上測驗
1F EVVONE 高一上 (2016/08/11)
教師法 第17條 (教師義務) 1、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2、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3、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103.01.22修正) 4、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5、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是權利也是義務) 6、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7、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8、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9、擔任導師。(92.01.25修正) 10、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item-5.+%E4%BE%9D%E6%93%9A%E6%95%99%E5%B8%AB%E6%B3%95%E4%B9%8B%... 查看完整內容 |
2F EVVONE 高一上 (2016/08/11)
教師法 第16條 (教師權利)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