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無正當理由攜帶電擊棒,尾隨夜歸婦女,經勸阻不聽者,其各該違序行為應如何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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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艾呆喵 大三上 (2021/07/2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4 條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攜帶電擊棒 與 尾隨婦女 不可能完全重合(時間、狀況) 故應屬於數行為;又兩者分屬63與89,為不同條款之規定,不符合但書 所以應該分別處罰 (1)攜帶電擊棒->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司法院刑事廳81年2月22日廳刑二字178號函)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2)尾隨夜歸婦女,經勸阻不聽者->屬於...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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