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旅遊營業人因有不得已之事由,必須變更旅遊內容時,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依民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A)得向旅客全額收取
(B)不得向旅客收取
(C)依法只能向旅客收取一半
(D)依法得向旅客收取四分之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94), B(6156), C(372), D(151), E(0) #135703
統計: A(494), B(6156), C(372), D(151), E(0) #135703
詳解 (共 5 筆)
#924902
- <民法>第514-5條第1項:「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 <民法>第514-5條第2項:「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 <民法>第514-5條第3項:「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 <民法>第514-5條第4項:「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73
0
#117564
請參閱民法514之5
還有下次最好能提出具體問題
大家也比較好提供答案
16
0
#5633031
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減少之費用→應返還旅客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