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甲夫與乙妻結婚後,乙妻擬冠夫姓,應如何為之?
(A)書面約定,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B)口頭約定,並向法院報備
(C)書面約定,並在法院公證
(D)書面約定,並經法院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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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23), B(68), C(181), D(176), E(1) #135712

詳解 (共 4 筆)

#394091
第 1000 條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 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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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026
民法 §1000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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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538
民法 第 1000 條 (夫妻之冠姓)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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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3046
改姓氏與名字、冠夫(婦)姓,都是向戶政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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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22997
未解鎖
夫妻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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