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法律以其適用時是否可由私人自由決定為標準,可以區分為:
(A)特別法與普通法
(B)實體法與程序法
(C)國內法與國際法
(D)任意法與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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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3), B(225), C(50), D(7852), E(0) #135713
統計: A(363), B(225), C(50), D(7852), E(0) #135713
詳解 (共 7 筆)
#426444
所謂任意法:乃法律所規定之事項,與公益無直接影響,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該法律是否適用。任意法通常僅於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時,始有其適用,具有補充當事人的意思效果。
EX:甲向乙買受物品,關於價金的交付,當事人未有約定。適用民法第三七一條之規定:「價金應於標的物交付處所付之」。乃為解釋法之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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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470
強行法和任意法,區分是以法律的適用 是否聽任 私人自由決定為標準→死背起來就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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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652
任意法 像是不告不理 可以由私人自由做定(看要不要告),
而強行法是國家法律強制規定,所以私人就沒辦法做決定了
理解有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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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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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046
不太懂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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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112
任意法可由私人自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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