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甲男長期以電話騷擾乙女,致乙精神受有極大傷害,經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禁止甲..-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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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Jay Liao 高三上 (2015/12/10)
看似家庭暴力保護令 (違反刑事責任,但是為民事保護令) 但是未明示 甲與乙為 "家人" (A)行政制裁:行政罰=法院非行政機關 (B)刑事制裁:非刑法主刑、從刑 (C)行政處分:法院非行政機關 (D)民事制裁:唯一可能的答案 家暴法之家庭成員包括: (若甲與乙有下列關係就可以適用家暴法)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直系血親如未成年子女、祖父母;直系姻親如公婆、岳父母)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一世一親等,例如叔叔為三等旁系血親、堂姊則為四等旁系血親、連襟為四等旁系姻親) 保護令可以如題所述 限制甲打電話給乙 家暴法第14條第一項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
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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