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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37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行政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A)仍應予以適用
(B)停止審判(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C)得逕予拒絕適用
(D)請該法院所屬之最後終審級法院予以裁判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WeiLung Chang 小四上 (2017/02/06)
司法機關之法令審查權(法官/大法官)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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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Wei 大四下 (2017/02/06)

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有疑義者,法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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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小苑仔 高二上 (2017/02/13)

釋字第371號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137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行政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A)仍應..-阿摩線上測驗